一、政策依据
为加强全州各县市房地产经纪行业信用体系建设,规范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行为,促进房地产经纪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结合本行业实际,制定本指标。
二、适用范围
(一)机构诚信评价:包括在延边州内各县市从事房地产销售和经纪业务的房地产经纪机构。
(二)个人诚信评价:包括在延边州内各县市从事房地产销售和经纪业务的房地产经纪人员。
三、评价原则
诚信评价坚持客观、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
四、评价指标分类及计分额度
(一)分类
根据良好行为的有益程度和不良行为的危害程度,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均分为A、B、C、三个等级,其中良好行为的有益程度从A至C依次递减,不良行为的危害程度从A至C依次递增。
(二)计分额度
机构及个人良好行为加分额度为:
A,9分;B,7分;C,5分;
不良行为减分额度为:
A,6分;B,9分;C,20分;
五、计分时段及计分方法
(一)计分时段
诚信计分时段为1月1日至12月31日。
(二)计分方法
机构和个人每年年初的诚信分均为0,在一年内据其发生的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进行加减分,实行滚动计分、动态更新。机构和个人每年的诚信得分独立计算,不进行累加。
六、诚信级别划分
经纪机构和个人的诚信级别按其诚信得分划分为“诚信”、“预警”、“失信”三个级别。
(一)诚信:诚信分0分及以上为诚信。
(二)预警:诚信分-1分至-19分为预警。
(三)失信:诚信分-20分以下为失信,房地产经纪机构及房地产经纪人员符合不良行为C类中任何一条的,直接列入失信,而不参考其良好行为得分。
七、诚信信息公示内容
由延边州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协会网站和各县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网站平台公布经纪机构和从业人员的诚信级别。
八、指标的解释与修订
对本评价指标未列举的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可参照本评价指标最类似的规定予以处理;如无最类似的规定,由延边州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维权自律委员会审议处理。
本评价指标的修订,由本协会维权自律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提出书面建议,或由本协会秘书处提出书面建议。
九、行为的追溯力
本指标所涉及行为的追溯力参照以下原则:良好行为的加分须本年发生、本年申请方有效,不良行为的减分以本协会维权自律委员会决议时间为准,扣减当年诚信分。
十、其他说明
本指标所称“行业组织”为:延边州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协会。
本指标所称“以上”、“以下”皆包括本数,但有特别注明的除外。
十一、生效时间:本指标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至本年连续3年诚信分值达到诚信级别的;A
至本年连续5年参加行业组织,并履行会员义务的;A
本年受到主管部门或行业组织通报表扬的;A
本年参与社会公益事业,累计捐款提供物资达到1万元以上的;A
本年被评定为五星级经纪机构的;A
本年机构所辖门店被评定为五星级门店的;A
本年机构所辖房地产经纪人员有被评为五星级房地产经纪人员的。A
至本年连续2年诚信分值达到诚信级别的;B
至本年连续4年参加行业组织,并履行会员义务的;B
本年参与社会公益事业,累计捐款提供物资达到3千元以上的;B
本年被评定为四星级经纪机构(门店)的;B
本年机构所辖门店有被评定为四星级门店的;B
本年机构所辖房地产经纪人员有被评为四星级房地产经纪人员的。B
至本年连续1年诚信分值达到诚信级别的;C
至本年连续2年参加行业组织,并履行会员义务的;C
本年参与社会公益事业,累计捐款提供物资达到1千元以上的;C
积极参加行业组织,本年为行业自律工作做出突出贡献,提出合理化建议和意见被采纳的;C
本年被评定为三星级经纪机构(门店)的;C
本年机构所辖门店有被评定为三星级门店的;C
本年机构所辖房地产经纪人员有被评为三星级房地产经纪人员的;C
机构(门店)上一年无诚信扣分记录的;C
不如实和及时报送年检、信用档案材料的;A
未对所委托销售房源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查验的;A
未要求委托人提供具有买卖房屋资格证明材料的;A
以不当手段获取房地产经纪信息的;A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本机构房地产经纪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存在不良信用行为,不予阻止和纠正的;A
违反有关规定,未在其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公示价目表、实施明码标价经营的;A
提供关联服务,未向委托人说明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的,或违反委托人意愿,强制其接受关联服务的;A
不签订主管部门规定的示范文本合同的;A
在经纪合同中设置不公平或模糊条款,逃避应当承担的责任,侵害委托人权益的A
唆使本机构人员从事不良信用行为的;A
在为房地产开发企业代理的过程中,参与或协助从事违规活动的;A
不按规定参加行业培训活动的;A
以法律、法规、规章限制交易的房地产为对象从事经纪业务的;A
聘用或指派《延边州房地产经纪行业不良从业人员》名单内人员在本机构开展房地产经纪业务的;A
其他经维权自律委员会审定为A类不良行为的。A
为未取得《房地产中介机构备案证书》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从事经纪业务提供便利B
聘用未纳入行业自律的人员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的;B
违反规定代收交易当事人支付的交易款项的;B
未按要求执行行业组织做出的自律惩戒决定的;B
协助或从事一房多卖或一房多租等非法经纪活动的;B
无故挪用、占用或者无故拖延支付客户的房地产交易资金的;B
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误导或欺诈,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的B
与一方当事人串通,严重损害另一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B
以暴力、胁迫、欺骗、贿赂、恶意降低佣金标准等不正当手段承揽房地产经纪业务的;B
采取不正当手段恶性竞争,严重损害行业或同行声誉、利益的;B
非法获取或使用其他房地产经纪机构商业机密的;B
以法律、法规、规章禁止交易的房地产为对象从事经纪业务的;B
因机构责任引发群体性或恶性信访事件的;B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执行合伙人、主要股东或合伙人因执行职务触犯刑法,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B
不参与行业自律的;B
不积极配合主管部门或行业组织的管理工作的;B
未年检或年检不合格的;B
违反房地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B
为承揽业务,进行虚假宣传或虚假承诺欺骗客户的;B
通过本机构购买、出售、承租、出租房地产,但未在签订合同前书面告知交易当事人并取得交易当事人同意的;B
其他经维权自律委员会审定为B类不良行为的。B
未备案经责令整改拒不备案的;C
因违反房地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一年内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C
不执行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行业组织作出的自律惩戒决定的;C
伪造、变造备案、星级标识、资格证书、年检等相关材料的;C
聘用被列入“黑名单”人员且拒不整改的;C
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被司法机关处理的;C
其他经维权自律委员会审定为C类不良行为的。C
至本年连续3年的诚信分值达到诚信级别的;A
至本年连续3年参加行业组织,并履行会员义务的;A
本年受到主管部门或行业组织通报表扬的;A
本年在国家级房地产专业刊物发表房地产经纪相关文章的;A
本年义务参与主管部门或行业组织课题研究或政策、标准制定工作的;A
本年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提供物资、捐款累计达到1万元的;A
本年参与社会义务工作累计超过三次。A
本年被评定为五星级房地产经纪人员的;A
本年无发布虚假房源信息行为的。A
至本年连续2年的诚信分值达到诚信级别的;B
至本年连续2年参加行业组织,并履行会员义务的;B
本年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提供物资、捐款累计达到3千元的;B
本年参与社会义务工作累计超过两次;B
本年被评定为四星级房地产经纪人员的。B
本年度的诚信分值达到诚信级别的;C
至本年连续2年参加行业组织,并履行会员义务的;C
积极履行会员义务,为行业自律规范做出突出贡献的;C
本年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提供物资、捐款累计达到2000元的;C
按时参加主管部门或行业组织的素质培训的;C
热心行业的发展,为行业的发展提出合理化建议和意见被采纳的,或为行业活动提供有力支持的;C
本年参与社会义务工作累计20个小时以上的;C
本年被评定为二星级房地产经纪人员的。C
参与或协助房地产开发企业违规炒房、囤积房源和哄抬房价等行为的;A
不如实报送信用档案材料的;A
接受所在机构指派或他人请托,以房地产经纪人员名义在非自己执行的房地产经纪业务的经纪合同或交易合同上签字的;A
违反当事人意愿强制当事人接受其指定的担保、估价、保险、金融等机构的服务A
在经纪活动中,未对所委托房源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查验的;A
未要求委托人提供具有购房资格证明材料的;A
未经委托人同意且非为委托人利益,擅自超越委托权限从事业务活动,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A
不签订主管部门规定的示范文本合同的;A
在经纪合同中设置不公平或模糊条款,逃避应当承担的责任,侵害委托人权益的B
未在其提供经纪服务的有关交易合同中签名的;A
以法律、法规、规章限制交易的房地产为对象从事经纪业务的;A
其他经维权自律委员会审定为A类不良行为的。A
以他人名义或者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的;B
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房地产经纪机构中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的;B
非法占有或违规利用所从业机构商业信息的;B
以法律、法规、规章禁止交易的房地产为对象从事经纪业务的;B
违反规定,擅自代收交易当事人支付的交易款项的;B
协助或从事一房多卖或一房多租等非法经纪活动的;B
在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中赚取差价的;B
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误导或欺诈,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的B
发布虚假房产信息、为承揽业务,进行虚假宣传或虚假承诺欺骗客户的;B
因执行房地产经纪业务中的故意或重大过失,给所从业机构造成较大损失的;B
不积极配合主管部门或行业组织的管理工作的;B
恶性竞争,严重损害行业或同行业其他房地产经纪人员声誉、利益的;B
连续两年被列为预警对象的;B
其他经维权自律委员会审定为B类不良行为的。B
因违反房地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一年内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C
拒不执行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行业组织作出的自律惩戒决定的;C
伪造、变造或使用伪造、变造的相关材料及信用信息的;C
参与、协助当事人伪造、变造相关材料及信用信息的;C
骗取、出租、出借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及星级服务牌的;C
与一方当事人串通,严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C
以暴力、胁迫、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C
因执行房地产经纪业务的行为违法的,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的;C
私自将客户带至其它房地产经纪机构成交,或私自以个人名义承揽房地产经纪业C
挪用、侵占客户房地产交易资金或房地产经纪机构资金的;C
将房地产经纪机构房源或客户资料私自转卖、泄露给其它机构或个人的;C
其他经维权自律委员会审定可按C类不良行为处理的。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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