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名称
本社会组织名称为:延边州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协会。英文名称为:YAN BIAN ZHOU FANG DI CHAN ZHONG JIE FU WU JI GOU XIE HUI英文缩写为:YBZFDCZJFWJGXH。
第二条 性质
本协会是由延边州从事房地产交易、转让、抵押、租赁、市场评估的代理、咨询、代销等中介业务和为房地产市场提供洽谈、营销、展示行情、交流信息、咨询代理等具有合法资格的中介机构或组织自愿组成的非盈利性的行业性的社会组织。延边州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协会是在延边州民政局注册登记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宗旨
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改革开放的方针,深化房地产改革,研究房地产中介服务的理论与实践,规范房地产中介服务行为,加速房地产流通,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地发展。
第四条 党建
本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建立党的的组织,强化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党组织是本会治理结构的有机组成部分,本会在发展中坚持党的建设同步谋划、党的工作同步开展,确保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
第五条 注册资金
人民币3万元,由团体出资。
第六条 法律地位
社团法人赵杨
第七条 地址
延吉市河南街天池路2169号时代嘉园四楼。
第八条 主管单位
本团体业务主管单位为延边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延边州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九条 业务范围
(一)贯彻和宣传国家对房地产业的法律、法规及政策,沟通房地产供需双方的渠道,维护房地产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开展房地产改革和发展理论、方针、政策的研究探讨,提出房地产中介服务发展政策的建议,努力培育和促进房地产市场的流通、繁荣与发展;
(三)制定和实施房地产中介经纪服务工作发展的规划、逐步建立房地产经营、销售、物业等中介行为,协调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在协会的组织下开展行业整体经营,扩大经营规模;
(四)收集传播国内外房地产业的政策和市场信息,编辑出版行业刊物,发行有关资料,开展咨询代理服务;
(五)组织会员单位进行信息和经验交流以及组织学习考察活动,培训房地产专业人员,提高全行业的整体素质和水平;
(六)承办政府及社会各届委托办理的有关事项,开展有利于房地产中介服务行业发展的其他活动;
(七)行业受监管部门委托对行业协会会员单位开展执业素质培训,通过行业自律等手段建立行业诚信体系,并实施管理;
(八)依法维护协会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
(九)创办延边州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协会网络媒体和内部刊物,宣传会员企业,达成业务合作,交流管理经验,形成良性互动机制,扩大协会影响。
第三章 党建工作
第十条 本会支持设立党组织,书记、副书记委员职数,按上级党组织批复设置,并按照有关规定选举产生。本会党组织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上级党组织对主要负责人审核意见;变更、撤并或注销时,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本会优先推荐社会组织党员负责人担任党组织书记,实行“双向进入、交叉任职”领导体制,符合条件的党组织班子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本会管理层。本会支持党组织参与重大事项决策,对重要业务活动推出意见建议。
第十二条本会党组织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保证政治方向。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组织党员群众认真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教育引导党员群众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引导监督本会依法执业、诚信从业。
(二)团结凝聚群众。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引导党员群众增强政治认同,关心和维护职工群众的正当权利和利益,汇聚推进改革发展的正能量。
(三)推动事业发展。激发本会从业人员工作热情和主人翁意识,帮助本会健全章程和各项管理制度,参与重大问题决策,引导和支持本会有序参与社会治理、提供公共服务、承担社会责任。
(四)坚持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本会文化建设,组织丰富多彩的活动,营造积极向上的氛围,教育党员群众自觉抵制不良倾向,坚决同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五)服务人才成长。关心关爱人才,主动帮助引导,不断提高本会从业人员的思想和业务素质,支持和保障各类人才干事创业。
(六)加强自身建设。创新组织设置,健全工作机制,严格执行组织生活各项制度,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做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本会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基础组织工作。
第十三条本会党组织参与决策下列重大事项:
(一)本会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的重大举措
(二)本会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重要改革方案、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
(三)本会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受大额捐赠等工作决策实施。
(四)本会的合并、分立、变更、解散以及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和调整。
(五)本会中高层管理人员和党务工作者的选聘、考核、薪酬、管理和监督。
(六)本会在重大安全生产、维护社会稳定等涉及社会组织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方面采取的重要措施。
(七)本会向上级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
(八)其他应参与决策的重要事项。
第十四条 本会党组织应建立健全定期议党和专题议党、基层党建述职评议考核、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年度党建工作等制度。严肃党内政治生活,严格落实“三会一课”、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民主评议党员、主题党日等党的组织生活制度,推动“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按期进行换届,选好配强党组织书记,加强党员的日常教育管理,做好发展党员工作。创新开展党组织活动,充分发挥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第十五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
第四章会员
第十六条 会员种类
本会会员分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十七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条件
(一)单位会员
(1)拥护本协会章程;
(2)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3)具有经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取得营业执照的房地产中介机构;
(4)在房地产中介行业内具有一定的信誉度。
(二)个人会员
(1)拥护本协会章程;
(2)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3)经考核取得协会执业资格的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
第十八条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资料;
(二)经会长办公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秘书处颁发会员证、牌。
会费收取标准:会长8000元/年;副会长/理事会员3000元/年;单位会员1000元/年;个人会员300元/年。
所有从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延边州房地产中介执业素质证书》是由延边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授权给延边州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协会发放。
第十九条 会员权利
一、参加会员大会;
二、按章程规定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提出会员大会讨论议题的建议;
五、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的权利;
六、在保证不与本会组织的活动发生任何冲突的前提下,单位会员享有以自己的名义组织各项活动的权利;
七、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八、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权利。
第二十条 会员义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自觉遵纪守法,遵守本会章程、规程、决议和决定;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竞赛和各项活动;
四、按时交纳会费;
五、帮助本会积极筹集活动资金;
六、积极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
七、努力完成本会分配任务,承担本章程和其他规程所产生的各项义务。
第二十一条 会员退会
一、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二、会员如果一年内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二十二条会员除名取消单位会员资格
单位会员或个人会员有违法违纪或严重违反本章程规定,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被除名的会员已缴纳的会费不予退还;所有会员已交会费,任何情况不予退还。
第五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二十三条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四条 会员大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每次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每年大会主要内容包括:听取上一年度工作汇报、会费的收支情况、表彰具有突出贡献的先进单位和个人等事宜。《特殊情况特殊对待,大会因特殊情况可延期举行》。
第二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延边州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由协会会员推荐选举产生的州协会理事成员组成,在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大会职责参照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所有理事成员连续2次无故不参加会议,自动取消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单位当选资格);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团体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听取和审议延边州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协会年度工作报告;
十、审定延边州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协会的有关表彰和奖励事项;
十一、讨论决定延边州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协会重大政策规定和有关重要事项。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主持,会长因故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常务副会长或者秘书长主持。在以通讯方式召开的会议,理事对需要审议的文件应在三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或未反馈意见者则视为弃权。理事会可根据需要召开扩大会议。
第二十九条 州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由州协会会长、秘书长在州里或当地组织实施;各县市理事成员或会员单位召开会议也可由州协会在当地常务副会长组织实施,事先向协会秘书处申请报备,会议结果及会议纪要应以书面或电子形式上交州协会秘书处存档;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热心本会工作,密切联系会员,办事公正,作风民主。
理事连续2次不参加理事会会议自动失去理事资格,理事出现违纪违法行为的经理事会表决除名。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自动丧失原职务,由秘书处负责办理离职手续,如果需要继续任职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延边州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经选举可连任。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延边州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以上人员任期倒满后,在下一届换届大会上没有被选为原职务的视为自动丧失本职务。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延边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延边州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局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会长在表决票数相等时,拥有一票决定权。
第三十五条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三)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四)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讨论和通过内部管理制度;
(五) 设立协会专职从业机构及人员若干名,专职从业人员人数具体根据工作需要而定;
(六) 协调各办事机构开展工作;
(七) 决定各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第三十六条 扶贫
本会响应国家扶贫攻坚工作,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根据本会实际财务状况积极参与扶贫工作。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
本会经费来源如下:
一、会费
二、政府资助;
三、利息;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八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收取会费标准和会费管理办法在理事会上表决决定。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一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理事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理事会和社会公布。
第四十三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具有国家审计资质的财务审计部门审计。
第四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五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六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15个工作日内,经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延边州民政局核准。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经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条 本会经延边州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业务主管单位)和延边州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由本会理事会制定,经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业务主管单位)和延边州民政局批准后方能有效。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自延边州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房产中介服务机构协会理事会。
第五十五条 协会网站www.ybzfdc.com,会员的学习与考试均在线进行。
(1) 每月15日、30日为协会考试日。考试时长40分钟,分数60分及格,考试不合格一年内免费补考。
(2) 考试合格者当月月底到当地行政主管部门领取。
(3) 新入会人员出证日期以会费交纳日期为准;延续会员出证日期以原证书日期为准。
(4)会员证书有效期为一年。逾期者视为重新入会,需要参加考试。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经二零二二年三月一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协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延边州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协会 2022年0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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