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房协官方网站欢迎您!

名义制度

名义制度

发布日期:2022-11-03 09:54:01  浏览次数:6781

协会名义使用管理制度

一、延边州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协会是由州住建局倡导,州民政局注册的社会团体。任何协会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滥用、冒用或未经批准以延边州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协会的名义参加任何活动。

二、本协会全体会员未经会长办公会同意,禁止以协会名义从事社会活动,不得擅自拉“赞助单位” “协办单位” “合作单位” “承办单位” “民间集会”等。

三、本协会在社会组织活动中,与其他协会需要以“协办”“承办”“赞助”“募捐”等名义开展活动,必须书面申请,经会长办公会会议批准同意后方可实行。

四、未经会长及会长办公会审批通过、秘书长报备,私自以本协会名义组织各种社会活动(参与其他协会组织的活动)触犯法律法规的,由擅自行为人承担所有法律责任;对侵害本协会名誉及在其他方面带来不良后果的,协会追究其全部责任。

本制度由延边州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协会理事会议制定,并由协会秘书处解释。

本制度自2022年3月1日起执行。


业务专员

专员微信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