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工作的部署,促进树立守法诚信、优质服务的执业和经营理念,自觉遵守公平竞争规则,根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州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失信企业惩戒实施办法
对违反行业自律的单位,根据其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罚:
一、一般违规违约问题,在协会官网、微站上予以公布,以示警告;
二、严重违法违规问题,作为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并公示,责令其认真整改,取消其年度评先评优资格和星级企业评选资格;
三、特别严重违法违规问题,除名其会员单位,取消其评选资格,列入“行业黑名单”并建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相应的处罚。
本行业诚信评价指标由各会员单位相互监督执行,共同遵守。违约投诉可通过来信、来访、来电等方式,投诉时效以违约事实发生三个月之内为准;提倡投诉人以真实性名、工作单位、联系方式投诉,投诉问题力求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协会秘书处负责受理投诉和核查工作,并对投诉人和投诉问题保密。
二、严重失信经纪人管理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我州行政区域内(包括延吉、珲春、敦化、安图、汪清、龙井、和龙、图们等县市)的房地产经纪服务人员。
“严重失信经纪人名单”栏目向行业及社会公示,所有注册登录协会网站的用户都可以查询相关信息。“严重失信经纪人名单”信息由行政主管部门、协会维权自律委员会对服务人员的处罚情况及诚信积分情况等内容构成。发生如下情况的服务人员,列入严重失信经纪人名单:
(一)严重违反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通知书内明确列入“严重失信经纪人名单”的服务人员。
(二)经维权自律委员会成员一致投票决议通过列入“严重失信经纪人名单”的服务人员。
(三)诚信积分为“严重失信”(低于-40分)的服务人员。
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有义务和责任配合开展好“严重失信经纪人名单”工作,拒绝聘用“严重失信经纪人名单”中的服务人员。凡聘用“严重失信经纪人名单”中的服务人员的经纪机构,一经发现,将予以书面警告、诚信积分扣分的处罚。 鼓励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监督“严重失信经纪人名单”办法的执行,发现有违反“严重失信经纪人名单”办法规定的情况,有权向行政主管部门及协会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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