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介行业问题点
不按规定办理备案
从业人员无证上岗
以个人名义承接房屋经纪业务和收费
违规收取、恶意克扣押金定金
额外收取未标明的费用
无证、无照“黑中介”
哄抬房价、低买高卖
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
业务不规范(未签订三方协议)
超范围运营
守法合规意识淡薄
诚信观念淡薄
管理机制不健全
行业自律作用不强
二、相关文件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住建部第8号令)
《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建房[2016]168号)
《吉林省开展打击侵害群众利益违法违规行为治理房地产市场乱象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吉建联发[2018]29号)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房地产中介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吉建房[2019]10号)
三、《办法》部分解读
概 况
全国统一管理法规,共六章40条内容,自2011年4月1日起实行
依 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释 义
房地产经纪,指房地产居间和代理等服务并收取佣金的行为
原 则
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遵守职业规范,恪守职业道德
三、《办法》部分解读
备案要求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变更或者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办理备案变更或者注销手续
备案条件
(一)依法取得营业执照;
(二)一个房地产经纪人或若干协理员;或具备州行业协会颁发的3个岗位证书;
(三)有固定服务场所;
(四)有完善的组织机构;
(五)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和操作流程。
要求公示内容
(一)营业执照和备案证明文件;
(二)服务项目、内容、标准;
(三)业务流程;
(四)收费项目、依据、标准;
(五)交易资金监管方式(待资金监管业务开展后);
(六)信用档案查询方式、投诉电话及12358价格举报电话;
(七)政府主管部门或者行业组织制定的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房屋买卖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加强管理方面
01、完善监管机制,形成管理合力,实行建设(房地产)、价格、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相关主管部门协同管理
02、明确房地产经纪机构招用人员的要求。招用房地产经纪人员应当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03、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实施备案管理
04、体现了寓服务于管理的新理念
05、强化了对房地产经纪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和责任追究
规范行为方面
01、明确了房地产经纪的内涵
02、明确了房地产经纪机构的信息公示和告知义务,实行明码标价制度
03、规范了房地产经纪合同行为。对房地产经纪合同的形式和基本内容提出了具体要求
04、要求实行交易资金监管制度
05、明确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人员的从业禁止行为
四、整治工作重点
(一)采取威胁、恐吓等暴力手段驱逐承租人,恶意克扣保证金和预定金。
(二)为客户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阴阳合同”提供便利,非法规避房屋交易税费。
(三)非法侵占或者挪用客户交易资金。
(四)强制提供代办服务、担保服务,或者以捆绑服务方式乱收费。
(五)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或者对购房人隐瞒抵押、查封等限制房屋交易的信息。
(六)发布虚假房源、不实价格信息招揽业务,诱骗消费者。
(七)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标明房地产中介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
(八)对交易当事人隐瞒真实的房屋交易信息,低价收进高价卖(租)出房屋赚取差价。
(九)中介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未按规定到所在市、县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
五、责任追究
重点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曝光典型案例,计入信用档案,责令限期整改
情节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取消网签权限,依法作出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
拒不整改或严重损害群众利益的,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将其清出市场
六、工作方向
加大检查力度
推进网签业务
完善中介行业网络监管平台建设
建立健全信用体系建设和红黑名单管理制度
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探索工作措施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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