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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边州房地产中介执业规则

发布日期:2024-07-19 14:51:25  浏览次数:1675

延边州房地产中介执业规则


(本规范于2018年3月1日经本协会第一届会员大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于2019年5月21日经本协会第一届理事会第八次会议做第一次修订;于2024年2月25日经本协会第二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做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延边州房地产中介市场主体及从业人员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交易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明确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的责任义务,提高房地产中介行业公信力,促进房地产中介行业的健康发展,依据有关法规政策及《延边州房地产中介协会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是指导延边州房地产中介行为的自律准则,是延边州房地产中介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对违规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的机构、人员进行自律管理的依据。

第三条 本规则适用于在延边州内依法设立,开展房地产中介服务的机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机构”)及在延边州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的人员(以下简称“人员”)。

第四条 本规则所称房地产中介服务,是指房地产中介机构和人员为促成房地产交易,向委托人提供房地产代理、居间、评估、担保、租赁等服务并收取佣金或费用的行为。房地产中介主要职责如下:

1、权籍调查:向房地产交易中心调查、征询所交易房屋权利的来源、现状、有无抵押、有无权利限制等,做好书面记录;调查、征询涉及权利人的处分要求和条件;核实处分资格、权利人和相关人的身份及权利等;

2、使用状况调查:收集、调查、征询房屋座落环境、使用年限、有否隐瞒缺陷、房屋内的顶、墙、地、门、窗及设备等是否需要检测或修复,设备转让价格及有关费用的结清情况等;向物业管理单位查询有无租赁、违章搭建、相邻关系侵权,以及维修基金的缴纳和使用情况等;

3、行情调查:收集、调查、征询买卖价格的行情比较、税费结算、房屋户型比较、买卖双方的心理价格比较、有关政策变动的影响等;进行各种形式的信息发布活动等;

4、确认成交意向,订立交易合同:陪同双方当事人实地踏勘房屋、设备、环境;约定洽谈时间、沟通买卖双方的成交意向;出示和认定权籍资料、确认当事人身份等;为成交双方选择合同文本,进行签约指导、见证,如实告知成交双方买卖合同的约定条款和注意事项、履行方式、支付房款的方式等;

5、办理产权过户并经双方确认:双方当事人过户手续资料收集,按照合同约定提示客户支付应缴税、费,完成所有交易过户、户口迁移、房屋入住手续;

第五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和人员在开展业务过程中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府规章制度及行业自律规章。协会在主管部门的指导下,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社团组织章程,实行房地产中介行业自律管理。

第六条 延边州房地产中介协会自律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自律专业委员会”)是监督、管理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人员执行本规范的自律管理机构,根据《延边州房地产中介协会自律专业委员会议事规程》规定开展行业自律工作。

本会秘书处具体负责受理房地产中介机构、人员的良好行为申报工作及受理、调查房地产中介机构、人员的违规行为,对良好行为、不良行为应及时给予公示。

第七条 房地产中介机构应当建立和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内部管理,规范自身从业行为,指导、监督房地产中介人员认真遵守本规范。

房地产中介机构对其分支机构、员工的业务活动承担全部责任,机构可另行依法向相关责任人追究责任。

第八条 依照本规则及相关规定,本会有权对我州房地产中介机构和人员的从业信息、良好行为、不良行为进行公示。

第二章 经纪人员从业行为具体规则

在州内开展房地产中介业务的机构和人员在遵守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基础上,还应遵守以下行业自律规则:

第一条   【执业资格】

根据国家《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规定,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活动首先必须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证书》,除此之外,也可持有经延边州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协会培训和考试认证的《延边州房地产中介执业素质证书》。以上证书必须在有效期限内方可生效(国家证书为三年,州内证书为一年);

风险提示:

无证人员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活动,一经发现,按照国家《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之规定,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一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条   【考试培训】

延边州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协会负责《延边州房地产中介执业素质证书》的培训和考试组织管理工作,参加培训和考试人员需由所在房地产经纪机构统一向协会报名和申请,协会审核通过后方可参加,培训采取学时制,分为线上和线下两种方式进行。考试实行线上答题,每月15日和30日两次,成绩在三个工作日内在协会网站上公示;

风险提示:提供材料不全的、未达到培训学时的不得参加考试;找人替考及违反考试纪律的,取消考试资格并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考试;

第三条   【注册登记】

经纪人获取执业和从业证书后由所在经纪机构进行注册并提交至协会进行登记备案后方可正式开展业务活动,注册登记后协会发放星级服务工作牌方可持证上岗,获取证书后未经注册登记或注册登记超过有效期限则视为证书失效;

风险提示:

1、证书失效人员一旦发生业务纠纷,按照无证人员进行处理,按照国家《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之规定,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一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2、协会按照《行业诚信考评》进行扣分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

第四条    【继续教育】

房地产经纪人员在获取执业(从业)资格证书并在国家学会或地方协会注册登记后,需要在有效期限内(国家证书为三年,州内证书为一年)接受国家学会或地方协会的继续教育,达到相应学时证书方可延续生效,准予继续注册登记;

风险提示:

1、经纪人员在证书有效期限内未参加继续教育或继续教育未达到相应学时要求,不予注册登记,证书处于失效状态,不能经办房地产经纪业务,否则按照《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予以处罚,

2、同时按照《行业诚信考评》进行扣分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

第五条    【信息变更】

机构或人员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通过本会系统办理变更手续。经纪人员在原单位离职并受聘新单位后应主动到协会办理注册登记变更手续。

机构应按照行业自律规定加强对下辖人员的管理,及时在本会系统更新人员离职、入职状态。

风险提示:

1、经纪人离职后应由原单位或新受聘单位向协会提出变更申请,在30日内仍未到协会办理注册登记变更的,经查实后,协会将予以登记取消,一年内不再受理,同时原有星级服务工作牌作废并社会公示。情节严重的,收回执业证书并予以社会通报;

2、同时按照《行业诚信考评》进行扣分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

第六条   【登记注销和登记取消】

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人或者有关单位应当申请登记注销:

(一)已与受聘机构解除劳动合同且无新受聘机构的;

(二)受聘机构的备案证明过期且不备案的;

(三)受聘机构依法终止且无新受聘机构的;

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报告协会,经查实后,予以登记取消;情节严重的,收回其职业资格证书。协会予以登记取消,记入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示:

(一)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准登记的;

(二)涂改、转让、出租、出借登记证书的;

(三)受到刑事处罚的;

四、登记取消的,协会向社会公告其登记证书作废。

五、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死亡、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登记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登记的,其登记证书失效。

风险提示:

1、登记注销和登记取消人员不得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活动,否则按照国家《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之规定,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一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同时一旦发生业务纠纷,其所签署的合同和经办的经纪业务不受法律保护并予以行业通报;

2、同时按照《行业诚信考评》进行扣分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

第七条   【信息公示】

人员在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过程中,应当佩戴或持有效的《延边州房地产中介人员执业星级服务工作牌》,并主动向服务对象明示;工作牌上注明星级服务牌号、星级等级、执业证书编号、姓名、身份证号、联系电话、照片、所属经纪机构及工牌二维码等。使服务对象享有充分的知情权并一目了然、扫码即知;

风险提示:

1、经纪人员未向服务对象进行信息公示,客户有权拒绝其服务,并举报投诉;

2、协会按照《行业诚信考评》进行扣分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

第八条    【委托代理规范】

经纪人员在经办业务活动过程中接受服务对象委托,不得以个人名义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应以所在房地产经纪机构名义与客户签订委托合同,向委托人说明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等情况,加盖公章并由两名具体经办的持证经纪人协理(业务主办人和机构负责人)签名。在服务过程中严格遵守卖方或买方自愿委托的原则,不得强迫买卖双方接受委托,不得怂恿、胁迫、诱导卖方与其他经纪人解除委托关系,不得利用自身信息优势损害委托人利益,赚取该笔业务超出合同约定之外的其他收益;

风险提示:

按照国家《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一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同时一旦发生业务纠纷,其所签署的合同和经办的经纪业务不受法律保护并予以行业和行政通报;同时按照《行业诚信考评》进行扣分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

第九条  【单边代理和独家代理】

经纪人员在接受服务对象委托时,不允许“既当买家又当卖家,欺上家瞒下家”为自身谋取不正当利益,只能做单边代理,一切工作都围绕争取委托人的利益最大化进行,切实保护好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和利益,从而实现经纪人的自身价值和专业优势,同时也促进建立起经纪人之间专业协作,合作共赢的良性行业发展秩序。

中介与房主签订独家代理合同,不得限制房主自行出售房屋,如经纪人未能将此房信息进行持续推送(包括微信、网站、短视频、中介同行业交流群),未尽到代理义务,则房主有权利提出解除代理关系;

风险提示:

经纪人员签订单边代理和独家代理合同后,违反合同约定,损害委托人权益和利益,为自身谋取不正当利益,一经发现,由协会行业自律委员会进行调查,查证属实的,由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违法收入,赔偿当事人损失,同时按照《行业诚信考评》进行扣分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情节严重的按照国家《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进行处罚并进行社会公示;

第十条     【委托公证与现金收房】

经纪人员在接受卖方委托时应以签订单边代理或独家代理委托合同为主,非必要(自己亲属和朋友,一年内不得超过两次)不得办理委托公证,不得发布现金收房广告进行公开宣传。不得承购承租自己提供经纪服务的房屋,对交易当事人隐瞒真实的房屋交易信息,低价收进高价卖(租)出房屋赚取差价,为规避税费签订阴阳合同,扰乱房地产交易秩序;

风险提示:

1、经纪人员名下委托公证一年内超过三次的,协会一经查实,将提交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业务停办,同时要求经纪人和委托人重新签订真实规范的委托代理合同,并由协会进行合同鉴定;

2、协会发现擅自发布现金收房广告的,经查证属实,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限期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按照国家《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予以行政处罚,并提交到市场监管部门进一步处理;同时按照《行业诚信考评》进行扣分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

3、中介公司以“倒房”为主体从事非法经营的,由政府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责令整改、依法依规没收违法所得、依法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停业整顿等行政处罚;

4、由现金收房导致的群众投诉案件,经调查属实后,按照国家《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给予经纪人员和经纪机构相应处罚或移交至法院进行诉讼解决;同时协会按照《行业诚信考评》进行扣分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

第十一条   【信息安全】

房地产经纪服务离不开客户个人信息的支持,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人员掌握的客户个人信息数量大、范围广、敏感度高,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要求,建立健全客户个人信息保护制度,依法依规处理客户个人信息,并采取有效措施对掌握的客户个人信息予以保护。防止发生客户个人信息泄露或非法使用的风险。

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员在未经客户同意或客户明确表示拒绝的情况下,不得收集其个人信息,不得发送商业性信息或拨打商业性电话;从第三地方获取客户个人信息时,应要求第三方提供客户个人信息处理的授权,不得通过物业、装修、燃气、供热、电业公司等途径非法收集客户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传输、提供或公开客户个人信息;完成经纪服务后要及时删除客户个人信息;

风险提示:

1、经纪人员违规收集客户个人信息、骚扰客户的,一经查实,协会将按照《行业诚信考评》进行扣分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

2、泄露或者不当使用委托人的个人信息或者商业秘密,谋取不正当利益,经举报查实,按照国家《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由行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一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取消网签资格,处以三万元罚款;

3、非法买卖、传输、使用、提供或公开客户个人信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一经查实,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房源信息核验】

房地产经纪机构与委托人签订房屋出售、出租经纪服务合同,应当查看委托出售、出租的房屋及房屋权属证书,委托人的身份证明等有关资料,并应当编制房屋状况说明书。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后,方可以对外发布相应的房源信息。

房地产经纪机构与委托人签订房屋承购、承租经纪服务合同,应当查看委托人身份证明等有关资料。

房源信息应当同时符合依法可售、真实委托、真实状况、真实价格、真实在售的要求。

一、依法可售,要求房源信息中的房屋是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可以出售的,不存在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禁止出售、限制出售等不符合交易条件的情形。

二、真实委托,要求房源信息中的房屋是其所有权人有出售意愿的,且与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了房屋出售经纪服务合同或者以其他方式明确表示委托房地产经纪机构出售。

三、真实状况,要求房源信息中的房屋区位、用途、面积、结构、户型、图片等状况,应当与房屋登记状况及客观事实一致,不存在误导性表述和虚假宣传。

四、真实价格,要求房源信息中的房屋标价,是房屋所有权人委托公布或者当前明确表示同意发布的出售价格。

五、真实在售,要求房源信息中的房屋当前正在出售中,不存在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从业人员已知或者应知已成交和出售委托失效的情形。

经纪人员核查房源信息可通过协会官网对比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数据库进行核验,也可进行人工核验;

所有委托房源应由房地产经纪机构编制《房屋状况说明书》电子版上传至协会官网备案审核(协会官网提供《房屋状况说明书》电子版下载)并自动生成二维码;

风险提示:

1、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人员未编制《房屋状况说明书》或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对外发布房源信息,协会将按照《行业诚信考评》进行扣分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同时按照国家《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记入信用档案、取消网签资格、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2、由于经纪人员在房源信息核验过程中存在的过失和漏洞所导致的房地产交易纠纷,由经纪机构和相关负责人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房源挂牌登记和信息发布】

所有经过信息核验的房源对外销售应通过中介端口在协会官网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官网上实行挂牌销售,作为该房源对外销售的唯一合法凭证和公示途径。未挂牌房源不得发布广告和进行交易;

挂牌房源首先应附有《房屋状况说明书》及房源图片和房源销售信息,同时必须登录经纪人姓名、执业证书编号、所属中介机构和联系电话;

挂牌房源信息发生变化的,经纪人员应及时进行变更和更改。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协会将对挂牌房源信息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挂牌房源可提出限期改正或下架;

机构和人员不得发布未经产权人委托的房源信息;

机构或人员对外发布的房源信息应当真实有效,并附有经过核验的相应的信息编码。通过门店、网站等不同渠道发布的同一房源信息应当一致,不得加价进行销售,且人员应当实名在网站媒体等渠道发布房源信息;

风险提示:

1、未经挂牌房源对外发布广告或进行交易的、或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对外发布房源信息,协会将按照《行业诚信考评》进行扣分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并要求所发布的房源信息进行下架;同时按照国家《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记入信用档案、取消网签资格、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2、由于机构和人员发布的房源信息广告对当事人造成影响或损失的,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房源广告营销】

机构及人员在从业过程中须严格遵守城市交通、广告、经营管理等相关规定,不得随意张贴广告、派发传单、未经批准在街头小区以活动促销等形式发布房源信息广告。

风险提示:

机构和人员随意张贴广告、派发传单、搞促销宣传活动影响市容建设和城市环境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给予罚款,拘留等相关处罚;

第十五条 【电话营销】

中介人员在电话营销过程中,应告知客户自身姓名、所属中介机构、星级服务牌号等信息。中介人员在电话营销过程中,不得使用不文明用语。

客户明确拒绝再次接受电话营销的,中介人员不应再向客户进行电话营销,给客户造成骚扰。

中介人员的电话营销应在9:00-12:00、14:00-21:00期间进行(客户另有要求的除外)。

风险提示:

经纪人员对客户造成电话骚扰的,或在电话里谩骂客户被投诉的,一经查实,协会将按照《行业诚信考评》进行扣分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

第十六条  【服务报备】

为保护经纪人合法权益,防止客户恶意跳单、逃单,经纪人员为客户进行带看服务可以利用协会网站平台(手机端和电脑端)进行登记报备,登记经纪人姓名、服务时间、客户姓名、带看房源信息、带看过程等,辅以照片或视频为证。一旦发生业务纠纷,可凭此为证进行维权索赔。

风险提示:

以往经纪人在房地产经纪服务过程中发生客户逃单、跳单及同行业撞单现象比较普遍,经纪人在维权时缺少有力证据和行业支持,所以只能选择私下解决或蒙受损失。协会作为行业自律和为会员服务的行业组织,有义务依法依规为会员提供维权服务,推出经纪人服务报备系统有效的确定了经纪人的服务内容和过程,一旦发生业务纠纷可做到有据可查;

第十七条 【合作分佣】 

行业倡导分工合作,经纪人之间或经纪机构之间开展业务合作,首先要明确合作方式和分佣标准及给付方式,业务完成后要信守承诺进行合理分佣,不得推脱和降低分佣,从而产生业务纠纷。协会网站业务管理平台推出合作分佣栏目,由客户方和房源方事先填写报备,明确了客户方和房源方在经纪服务活动过程中各自所占据的分佣比例和数额及给付方式。自愿选择合作,业务完成后照此执行;

风险提示:

合作分佣采用自愿选择方式,填写报备后自动生成合作协议,发生业务合作后对合作双方均具有同等约束效力,协会行业自律委员会负责合作分佣纠纷的裁定和解决,对违约方给予自律处分,降低其信用等级,按照《行业诚信考评》进行扣分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同时提供法律诉讼支持;

第十八条  【签订《带看协议》、《二手房交易重要事项告知书》】

房地产经纪机构接受委托提供房地产信息、实地看房、代拟合同等房地产经纪服务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书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

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一)房地产经纪服务双方当事人的姓名(名称)、住所等情况和从事业务的房地产经纪人员情况;

(二)房地产经纪服务的项目、内容、要求以及完成的标准;

(三)服务费用及其支付方式;

(四)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五)违约责任和纠纷解决方式。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房地产经纪行业组织可以制定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供当事人选用。

机构及人员在签订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前,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带看协议》、《二手房交易重要事项告知书》,诚实、客观地书面告知服务对象有关中介活动及服务行为可能发生的风险和后果。

风险提示:

经纪人员与客户未签署《带看协议》、《二手房交易重要事项告知书》,一旦发生客户逃单跳单现象进行维权索赔时将缺少重要依据和证据;

第十九条 【带看规则】

经纪人员进行带看服务,应先向客户表明身份并出示执业证书或房地产中介星级服务工作牌,经客户确认同意后方可进行带看服务;

经纪人员介绍带看房源时,应做到如实详尽介绍,不得夸大和虚构,误导客户购买,客户享有善意知晓权,房屋内发生恶性事件、人员死亡应提前告知客户,房源周边有影响居住的嫌恶设施也应事先声明让客户知晓,避免产生业务纠纷;不得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

经纪人员进行带看服务发生“撞单”现象,即同一个客户被其他中介机构或经纪人员带看过同一房源,应首先向客户了解具体过程,判断是正常撞单还是恶意撬单,如正常撞单可与其他中介机构或经纪人员进行协商合作并合理分佣,也可由客户做出选择;如恶意撬单应提前做好防范措施,避免受到权利侵害,同时收集相关证据及时向协会提请维权申诉,不得采取非法途径自行解决;

风险提示:

1、房地产经纪人员以个人名义承接房地产经纪业务和收取费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2、因经纪人员隐瞒、夸大或虚构重要房源交易信息、误导客户购买所导致的房地产交易纠纷,一经查实,将承担相关法律赔偿责任;按照《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规定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处以3万元罚款;

3、同时协会将按照《行业诚信考评》进行扣分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

第二十条  【谈单规则】

经纪人员经办的房地产经纪业务应当符合真实交易原则,买卖双方需要就购买房屋事项进行商议洽谈时,经纪人员应及时安排具有交易资格且具有真实交易意图的双方当事人进行交易商谈并提供经纪服务,谈单时买卖双方和中介方三方应同时在场,卖方应由房主本人出面并事先向买方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房地产权属证明文件(房照原件或购买合同原件)。房主本人不能亲自到场的应事先告知买方,在征求买方同意情况下,可以由卖方办理合法委托的受托人代表房主出面洽谈,事先也应向买方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委托代理证明原件,同时出示房地产权属证明文件(房照原件或购买合同原件);买方也应由真实购买方亲自出面到场;严禁经纪人员利用自身支配地位“欺上家、瞒下家”、安排其他人员冒充买方或者卖方与对方洽谈,为自身谋取不正当利益;

在买卖双方谈单商议过程中,经纪人员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为双方进行撮合服务,严禁为达到交易目的隐瞒重要交易信息,或采取夸大、虚构、暗示等手段误导一方形成误判,引诱对方进行交易;不得随意承诺无法兑现的事项;不得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

风险提示:

1、按照国家《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以隐瞒、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诱骗消费者交易或者强制交易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处以3万元罚款;

2、同时协会将按照《行业诚信考评》进行扣分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

第二十一条 【代办规则】

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代办贷款、代办房地产登记等其他服务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情况,经委托人同意后,另行签订合同。

房地产经纪服务实行明码标价制度。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标明房地产经纪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以及相关房地产价格和信息。

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内容和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一项服务可以分解为多个项目和标准的,应当明确标示每一个项目和标准,不得混合标价、捆绑标价。

房地产经纪机构未完成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约定事项,或者服务未达到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约定标准的,不得收取佣金。

两家或者两家以上房地产经纪机构合作开展同一宗房地产经纪业务的,只能按照一宗业务收取佣金,不得向委托人增加收费。

风险提示:

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代办贷款、代办房地产登记等其他服务,未向委托人说明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情况,并未经委托人同意的按照国家《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贷款办件】

一、经纪人员代表经纪机构负责为客户办理银行贷款业务的,应按照国家法律规定和金融、银行部门相关要求,提供真实的客户资料和相关证明,不得伙同他人或指使客户伪造、串改和隐瞒重要客户信息骗取贷款,不得以“零首付”方式招揽业务和从事“套贷”活动;

二、经纪人员代表经纪机构负责为客户办理房屋登记和相关手续的,应按相关部门要求出具真实合法的手续和资料,不得伪造、串改、隐瞒重要信息、采取贿赂手段进行办理各项业务;

风险提示:

1、经纪机构和人员违规办理发生纠纷或争议的,一经查实,由相关部门按照规定予以惩戒,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和后果,同时按照国家《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处以3万元罚款;

2、协会将按照《行业诚信考评》进行扣分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

第二十三条【意向金规则】

意向金是买方客户有购买意向后,委托中介公司以书面形式确定下来并支付一定数额的保证金,用以与卖方谈妥时自动转成定金。

收取客户意向金事先应向客户做详细说明并征得客户同意,讲清意向金生效和退还方式,并使用意向金合同范本收取客户意向金。意向金转成定金后,中介公司应及时通知客户;

在意向金未正式转成定金之前,买方可随时要回定金,中介方必须无条件返还全部意向金,不得借故拖延和拒绝;

风险提示:

1、未签订意向金合同收取买方意向金并与买方发生业务纠纷的,需全部退还客户意向金;未使用意向金合同范本收取客户意向金并与买方发生业务纠纷的,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员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如果《购房意向书》中只对购房价格、房屋状况做了简要约定,那么当卖方和买方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过程中,对付款时间、付款方式、房屋交付及过户登记等其他主要条款产生分歧,并导致买卖合同最终未能签订,买方和卖方均不存在违约情况,则应当退还意向金;

2、经纪人员收取客户意向金后发生业务纠纷并被投诉的,一经查实,按照《行业诚信考评》进行扣分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

第二十四条【定金收取】

购房定金是指在订立房屋买卖合同时,为保证合同的履行,规定由当事人一方先行支付给对方一定数额的货币。合同履行后,定金应当收回,或抵作价款。给付定金方如不履行合同就失去了定金所有权,无权索要定金。接受定金方如不履行合同,应当双倍返回定金。这样,当事人为避免受定金制裁,从经济利益上考虑,也能促使自己认真履行合同,体现了定金的担保作用。

房产中介不能单独收取定金,不过可以在售房方同意的前提下,房产中介可以接受委托,代收并转付房屋定金,此权利由权利人转予,售房方未同意或购房方未主动委托的情况下,房产中介没有权利要求代收房屋定金;

收取定金应首先由房地产交易双方签订购房定金合同或房地产买卖合同,并由收取定金方向买方出具定金收据。

单独签订购房定金协议应包含如下内容:

甲方:(卖方)                       乙方:(预购方)

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就乙方向甲方预订房屋事宜,订立本合同。第一条:乙方预订的房屋位于市,(以下简称该房屋)。甲方已取得该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编号:),该房屋建筑面积为:平方米,产权人:。第二条:乙方预订的该房屋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买卖单价为人民币元,乙方预订的该房屋总房价为人民币元。甲乙双方一致同意乙方先支付%的房屋首付款,其余的房款通过银行以按揭贷款的方式一次性支付。(以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为准)第三条:乙方同意签订本合同时,向甲方支付万元的定金,作为甲、乙双方当事人订立该房屋买卖合同的担保,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乙方支付的定金转为房价款。甲方在收取定金后,应当向乙方开具收款凭证,并注明收款时间。乙方逾期未支付认购定金的,甲方有权解除本认购书,并有权将该商品房另行出卖给第三方。第四条:甲、乙双方商定,预订期为天,乙方于年月日前到与甲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第五条:在本合同的第四条约定的预订期限内,除本合同第六条、第七条约定的情形外,甲方拒绝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双倍返还已收取的定金;乙方拒绝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无权要求甲方返还已收取的定金。第六条:有下列情形的,乙方拒绝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甲方应全额返还乙方已支付的定金。甲乙双方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因面积误差处理、房屋交付、房屋质量、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条款,存在分歧,不能协商一致的。第七条:甲方未告知乙方在签订本合同前该房屋已存在的出租、查封、共有权人不同意出售等事实的,乙方因此原因拒绝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甲方应双倍返还乙方已支付的定金。甲方在乙方支付认购定金之日起至本认购书解除之日止,将该商品房另行出卖给第三方的,甲方应当向乙方双倍返还定金。第八条: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双方签字生效。甲方:(签章)身份证号码:地址:乙方:(签章)身份证号码:签约地址:日期:

风险提示:

1、在交易双方未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或购房定金协议的情况下,中介收取定金后产生交易纠纷的,所收定金应视作意向金,将会面临退还的风险;

2、中介未经授权收取定金视作无效,应全额返还购房者;

3、为实现自身不正当利益,中介协助卖方收取定金、恶意采取欺骗手段诱导买方签订不平等交易条款致使买方利益受到损害的,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同时按照国家《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以隐瞒、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诱骗消费者交易或者强制交易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处以3万元罚款;协会按照《行业诚信考评》进行扣分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

4、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第二十五条【合同签约】

一、房地产交易中买卖双方经中介方居间撮合,就交易事项充分协商并达成一致,买卖双方和中介方可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三方协议)。达成交易(经房地产中介办理的房屋买卖业务必须签订三方协议);

二、签订三方合同,三方必须具有交易主体资格并带齐相关手续和证明材料,卖方需由卖方(房主)本人或卖方签订授权委托书的受托人亲自到场,带齐本人身份证件和房地产权属证明文件(房照或合同书);买方也需由买方本人或买方签订授权委托书的受托人亲自到场,带齐本人身份证件和相关证明;中介方提供签约场地,准备公司营业执照、房地产中介备案证书、公司公章等相关资质证明,由两名或两名以上业务经办经纪人员负责具体办理,办理时经纪人员需出示本人经纪人执业证书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并在合同上签字加盖公司公章;

三、通过房地产中介购买房屋应使用协会制定的《房屋买卖合同》范本(三方协议),合同必须具备如下要素:

1、买卖双方权利人(当事人)和代理人姓名、身份证号、联系电话、通讯地址;中介方公司名称、备案证号、两名经纪人员姓名、身份证号、执业编号、联系电话;

2、交易房地产详细地址、门牌号、权属证号(合同编号)、建筑面积(以权属证书或购房合同载明的面积为准),房屋现状及房屋附属设施(屋内和屋外所有设备和设施,也可以照片录像为证);

3、交易价格(总价),支付定金数额和方式;

4、付款方式:全款或者贷款两种方式,全款写明首付和尾款付款方式。贷款写明由谁办理、办理时限、采用商贷、公积金或商贷公积金组合哪种贷款方式,贷款首付金额(含定金),贷款额度(如银行实际审批数额不足,买方最低需要贷款数额);

5、资金监管:由中介方选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资金监管账户并经交易双方同意和确认;

6、中介费(佣金)支付方式:写明佣金标准和数额、由谁支付、支付时间和方式等;

7、税费承担:写明办理房照过户过程中所产生的各项费用(包括此房屋前期所发生的各项欠费)由谁承担及具体承担款项种类(不得写诸如“包基本过户费用、负责该房屋所有欠费”等模糊概念);

8、违约责任和免责条款:写明违约方承担的违约责任和赔付标准及赔付方式;同时列明免责条款,三方均不承担责任;

9、合同变更和解除方式:写明合同变更方式及本合同解除办法;

10、争议解决方式:在履约过程中发生的争议,三方可通过协商、调解、诉讼方式解决;

11、签约时间和地点、签约人签字画押及中介机构盖公章;

四、经纪人员代表经纪机构与客户签订各项经纪服务合同,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说明或书面告知合同规定事项,对签约风险和有可能产生的后果、法律责任向当事人具体详细说明,不得采取隐瞒、欺骗、诱导等手段诱使客户签约(签约过程可采取全程录音录像取证并保存);

五、合同保管:经纪人员代表经纪机构与客户签订的各种经纪服务合同应提交所在经纪机构备案保管,保存期应达到五年以上;

风险提示:

1、三方为规避税费,签订阴阳合同的,一经发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处以3万元罚款。同时协会按照《行业诚信考评》进行扣分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

2、签订阴阳合同发生纠纷的,合同不受法律保护,自行承担各项损失;

3、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前,不向交易当事人说明和书面告知规定事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4、未保存经纪服务合同的,经检查发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交易过户和资金监管】

一、买卖双方在交易过户过程中,经纪人员有义务出面协助进行办理,不得另行收费(合同约定需要经纪人员单独办理的除外);

二、未经买卖双方同意及书面委托,中介方不得收取任何交易资金(包括定金、预付款、首付款、尾款、为办理交易房屋所需缴纳的各项费用),不得挪用和侵占客户交易资金;

三、在协助办理交易过户各环节,经纪人员应按照相关主管部门和办理窗口要求,让买卖双方提供真实合规的相关材料和证明文件,不得造假或采取不正当手段“走关系”省略逃避;

四、按照行政主管部门要求,交易业务必须办理交易资金监管的,中介方应严格遵守,不得借故逃避监管;

五、在办理交易过户时,经纪人员应尽到如实详尽、客观公正的专业引导义务,并具有良好的服务意识,使交易能够顺利进行。不得在交易过户办理现场插队喧哗或与人发生冲突,扰乱正常交易秩序;

风险提示:

1、违反上述第一项的,客户有权拒绝支付佣金或相应扣除部分中介费用;

2、违反上述第二项的,按照国家《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房地产经纪机构擅自划转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处以3万元罚款。

3、违反上述第三项的,产生法律责任或纠纷,由经纪人员和经纪机构承担相应责任;

4、违反上述第四项的取消经纪机构网签资格并承担相应交易责任风险;

5、违反上述第五项的协会按照《行业诚信考评》进行扣分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

第二十七条【售后服务】

交易过户手续完成后,中介应按照合同约定协助双方办理房屋交接和费用清欠手续,合同约定由中介方出面负责办理的,中介方应无偿负责办理;合同未做约定的,由交易当事方与中介另行商定办理并议定收费标准和签约;

客户需要其它相关售后服务的(如保洁、搬家、装修维修、购买家具家电等各项服务内容)由双方另行商议并签订服务合同;

协会和中介机构有权对客户进行回访调查,对中介的服务质量和客户满意度进行测评,并作为对中介的考评依据;

风险提示:

1、中介未完成售后服务或售后服务对交易当事人造成影响或损失的,一旦产生纠纷,中介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和法律后果,同时客户可拒绝支付或相应扣除中介佣金;

2、经协会或中介机构做客户回访发现经纪人员服务质量未达到标准,或客户满意度较低,协会将按照《行业诚信考评》进行扣分,分值较低的取消评优选先资格同时予以降低服务星级处理;

第二十八条【佣金收取】

中介机构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自行制定服务收费标准,并上墙公示。中介服务收费标准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和行业规则,不得采取“零佣金”收费标准和宣传手段扰乱市场,协会推荐按照实际成交价格制定阶梯收费标准,具体为:房地产买卖成交收费(佣金):10万元以下按照实际成交价格3%收费;10万—20万区间按照实际成交价格2.5%标准收费;20万—30万区间按照实际成交价格2%标准收费;30万—40万区间按照实际成交价格1.5%标准收费;40万以上按照实际成交价格1%标准收费;房屋租赁佣金分为两个收费档次,租金月付的按照半个月租金标准收取,其他按照当月租金标准收取;

代办收费应明码标价并与交易当事人协商单独签订合同;

按照“不成交,不收费”的经纪服务规则,经纪人员应努力提高专业服务水平,促使交易达成,方能收取佣金;

收取佣金和中介费用前应首先向客户说明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情况,征求客户同意后,为客户开具发票和收据,并由收款和经办人员签字,同时加盖经纪机构公司公章,方可收取;

风险提示:

1、违反《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构成价格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价格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依法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停业整顿等行政处罚。

2、协会按照《行业诚信考评》进行扣分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

第二十九条【争议解决】

经纪人员在办理业务过程中与客户发生争议,应首先通过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应由所在经纪机构负责人出面与客户协商,给出最后协商结果,仍未达成一致的,可提请协会、市场监管部门和政府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调解裁定,或提交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风险提示:

1、经纪机构和人员与客户发生争议不得采取隐瞒、欺诈、胁迫、贿赂、暴力等非法手段解决或处理,否则应承担相应法律后果和责任;

2、以隐瞒、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诱骗消费者交易或者强制交易,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处以3万元罚款;

3、协会按照《行业诚信考评》进行扣分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

第三十条  【举报投诉】

中介之间或中介与客户之间发生业务纠纷的,应首先由所在中介机构法人或负责人出面进行协调处理(经纪机构法人或负责人姓名及联系电话在店内信息公示),也可通过政府公示举报渠道进行投诉举报处理,投诉举报渠道包括:政府投诉热线:12345;房产监察投诉电话:5000985:房产协会投诉电话:8183456;其他政府行政管理部门;

上述举报投诉渠道信息均应在中介机构门店内上墙公示;

风险提示:

1、经纪机构和人员在发生业务纠纷时,未经过正常举报投诉渠道或擅自使用非法手段解决的,应承担相应法律后果和责任;

2、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给予警告、限期整改、行业通报、取消备案、行政处罚、社会公示等处罚措施;

3、协会根据调查事实按照《行业诚信考评》进行扣分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

第三十一条【纠纷处理】

1、处理原则: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和协会受理纠纷调解和投诉,应本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同时按照《延边州房地产中介执业规则》进行衡量,按照“情”、“理”、“法”的顺序进行纠纷调节和处理。

2、调查取证:首先投诉方应主动配合调查取证,陈述投诉事由和经过,并表达投诉诉求,被投诉方也应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事实和经过,不得进行隐瞒和欺骗,协会按照调查事实认真填写《房地产经纪业务纠纷调查记录》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

3、纠纷调解:事实调查清楚后,协会先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纠纷调节并给出调解意见,双方都同意接受后签字和解,由协会监督并按此执行,至此调解达成;   

4、处理意见:双方未能达成纠纷调解,协会经过调查取证,依据国家《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和《延边州房地产中介执业规则》相关规定,经纪机构和人员存在相应违法违规行为的,协会将出具调查报告和给出处理意见,提交至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作进一步处理;

5、处理方式:协会将纠纷投诉上报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主管部门根据协会调查结果和处理意见,按照国家《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和相关法律规定,对经纪机构和人员做进一步处理;同时建议投诉方进行司法诉讼;

风险提示:

1、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员不配合调查,或提供虚假材料、隐瞒事实真相的,协会按照《行业诚信考评》进行扣分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同时移交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2、经纪机构和人员在办理业务过程中违反国家《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和相关法律规定,一经查实,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3、协会根据调查事实和结果出具调查证明和报告提供给投诉方,作为司法诉讼的相关证据;

第三十二条【专业帮扶】

协会设有综合服务中心,为会员提供下列服务:

1、合同鉴定:会员在办理业务过程中,涉及到合同方面遇到困难可以向协会提出帮扶申请,协会受理后派专人进行合同解答、鉴定、草拟、代签等专业化服务,帮助会员解决问题;

2、房源审核:会员在办理业务过程中,涉及到房源需要审核鉴定的,可以向协会申请鉴定,协会受理后进行官方数据库和行业内部双向比对,核实房源的真实有效性;

3、疑难处理:会员在办理业务过程中,遇到疑难问题和疑难杂件可向协会提出申请解决或解答。协会由业内人士多方论证进行解答或解决;

4、纠纷调解:会员之间发生业务纠纷或矛盾时,可向协会提出要求进行调节解决。协会受理后对当事人进行约谈调解,并给出处理结果;

5、法律咨询:会员有法律问题可向协会进行咨询,协会安排专人免费负责解答;

6、法律援助:会员在办理业务过程中遇到客户恶意“逃单”、“跳单”现象,可向协会申请法律援助,协会安排专业律师提供法律维权服务,优惠收取费用;

风险提示:

遇到解决不了的困难和问题可以找协会寻求帮助,会员要懂得充分利用自身权利,维护好自身权益;

第三十三条【竞业禁止规定】

为营造健康有序的房地产中介市场环境,建立公平规范的房地产交易秩序,维护行业形象和社会地位,行业内禁止恶性竞争和违规操作,经纪人员在执业过程中不得有以下违反从业禁止性规定的行为:

(一)从业人员参与打架斗殴等严重损害行业整体形象的行为;

(二)发布虚假、不实信息,损害、诋毁同行业声誉;宣传有悖行业公平竞争的广告;

(三)采取暴力、胁迫等不正当手段强迫消费者接受服务,或对消费者报复滋事;

(四)采取低价、“零佣金”、“给优惠”、赠送服务、“找熟人”、“拉关系”等不正当手段,恶意撬单其他经纪人员经办的业务;

(五)怂恿、协助客户从其他经纪人员手里“跳单”,或恶意阻挠、破坏其他经纪人员正常经办的业务;

(六)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房地产中介机构中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的;

(七)私自将客户带至其他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成交,或私自以个人名义承揽房地产中介业务的;

(八)伪造中介机构公章、合同、票据等造假行为的,骗取、出租出借资格证书及工作牌的;

(九)因违反房地产相关法律法规,一年内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十)拒不执行主管部门或行业组织做出的自律惩戒决定的;

(十一)连续两年或五年内三次被评定失信警告的;

风险提示:

一、违反本规定第(一)款规定的,处以以下惩戒:

(一)对参与打架斗殴的人员,一经查实,直接予以行业通报和行政通报,有星级的吊销星级,给予终身禁业处分。各房地产中介机构均不得聘用任一禁业人员,违者参照《行业通报和行政通报实施办法》规定,2年内不予申请星级并建议限制备案。

(二)参与打架斗殴人员上级分管负责人(如总公司经理或法人、分支机构经理或负责人等)承担管理责任,交由所在机构内部处理。所在机构须将处理结果报告自律专业委员会。

(三)参与打架斗殴人员所属经纪机构根据《行业诚信考评》结果,直接列入“行业通报”,在协会公示平台予以曝光。

二、违反本规定第(二)款规定的,处以以下惩戒:

(一)发布虚假、不实信息,损害、诋毁同行业声誉;宣传有悖行业公平竞争的广告,首次触犯者,一经核实将按照《行业诚信考评》进行扣分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给予一个月禁业处分,同时给与警告和限期整改处分;再次触犯的,除限期整改外,给予三个月禁业处分,同时给予严重警告和行业通报处分;第三次触犯的,直接吊销该人员星级服务牌,并依《延边州房地产中介人员星级管理办法》规定,对被吊销人员两年内禁止从业。从业人员被禁业及吊销期间,任何房地产中介机构不得聘用。一经发现违规聘用被禁业或被吊销星级服务牌人员的,该机构处以列入“行业通报”的惩戒,自其被列入“行业通报”之日起2年内,不予申请星级并建议限制备案。

(二)各房地产中介机构下辖人员发布虚假、不实信息,损害、诋毁同行业声誉;宣传有悖行业公平竞争广告的,机构应配合协会责令违规人员在一个工作日内整改,停止违规行为,撤销所发布信息。机构已配合协会责令有关人员在规定时间内整改到位,或机构责令后该人员虽未整改但机构已马上辞退该违规人员的,则不对该机构进行处分;否则应依照《行业诚信考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本机构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存在不良信用行为,不予阻止和纠正的”,记入机构不良行为。

三、违反本规定第(四)款和第(五)款规定的,按照《行业诚信考评》进行扣分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同时给与警告和限期整改处分;再次触犯的,除了实行上述处理措施外,给予严重警告和行业通报处分;第三次触犯的,直接吊销该人员星级服务牌,并依《延边州房地产中介人员星级管理办法》规定,对被吊销人员两年内禁止从业。从业人员被禁业及吊销期间,任何房地产中介机构不得聘用。一经发现违规聘用被禁业或被吊销星级服务牌人员的,该机构处以列入“行业通报”的惩戒,自其被列入“行业通报”之日起2年内,不予申请星级并建议限制备案。

四、违反本规定第(三)、第(六)、第(七)、第(八)、第(九)、第(十)、第(十一)款规定的,处以以下惩戒:

直接列入“特别严重违规行为”并进行行业通报,同时建议给予行政通报处理,有星级的吊销星级,同时经协会自律专业委员会审议后给予禁业2年处分;性质特别恶劣的,由协会自律专业委员会给予终身禁业处分。

第三十四条【不良行为记录和良好行为记录】

(一)、《不良行为记录》和《良好行为记录》作为经纪人员执业期间按照《行业诚信考评》评定的诚信考评结果,证明了经纪人员的从业敬业态度和诚信服务水平。也是衡量经纪人员业务综合能力和星级评定的重要参考;

经纪人员违反本规则的,经协会自律专业委员会按照《行业诚信考评》标准进行扣分并将结果列入《不良行为记录》。

房地产中介机构应加强内部监管,在证据确凿的情况下,对实施《延边州房地产中介执业规则》规定的有不良行为的人员,可通过本单位密钥将违规人员信息及时发布至协会公示平台内。机构对其发布的人员不良行为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并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自律专业委员会在作出自律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电话、微信、书面等任一方式对当事人进行通知即视为送达,因与自律决定相关的机构或人员联系方式失效的,自律决定可公告送达(在协会公示平台:协会网站、协会机构微信总群或分会群、协会微信“经纪人之家”个人会员群进行公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公告期满的,即视为已送达。

当事人对不良行为认定情况有异议的,可在收到自律惩戒决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自律专业委员会提出。经核实发现自律决定确有错误或者难以查证的,由自律专业委员会撤回该自律决定并取消相关公示信息。

当事人逾期未提出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自异议到期或自律专业委员会作出驳回申诉决定之日起自律决定生效。

协会理事会对自律会专业委员会的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

(二)、为了充分发挥行业监督、内部自律、社会监督的积极作用,有效防范和震慑房地产中介行业违法违规现象的发生,协会将经纪人员的《不良行为记录》按照轻重程度分别记录在案进行公示并限定公示时间。具体为:

1、公示内容:行业《不良行为记录》公示的信息内容包括:机构的基本信息(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信息)和列入名单事由(认定行为的事实、认定部门、认定依据、认定日期、管理期限)。

2、公示方式:《不良行为记录》根据《行业诚信考评》结果分为“轻微”(A类)、“一般”(B类)、“严重”(C类)、“特别严重”(D类)、等四种违规类型;

1)、A《不良行为记录》属轻微违规行为的,在协会官网上入驻的所属经纪机构内部进行展示,限于经纪人员所属经纪机构内部可供查看。公示期为三个月;公示期内有新增的延长至新增不良行为记录公示期限;无新增的到期自动删除;

2)、B《不良行为记录》属一般违规行为的,在协会官网上入驻的所有经纪机构内部进行公示,限于各中介机构之间进行查询查看。公示期为六个月;公示期内有新增的延长至新增不良行为记录公示期限;无新增的到期自动删除;

3)、C《不良行为记录》属严重违规行为的,在协会微信群里进行行业通报,同时在协会官网上入驻的所有经纪人员内部进行公示,所有经纪人员均可进行查询查看。公示期为十二个月;公示期内有新增的延长至新增不良行为记录公示期限;无新增的到期自动删除;

4)、D《不良行为记录》属特别严重违规行为的,在协会微信群里进行行业通报,政府微信工作群中进行行政通报,同时在协会官网上公开进行公示,其他媒体也可进行公示,提醒所有交易人员进行查询查看。公示期为二十四个月;公示期内有新增的延长至新增不良行为记录公示期限;无新增的到期自动删除;

5)、为配合建立有效的行业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强化行业规范性,减少机构内部管理、经营风险,在本会诚信管理系统建立机构对下辖不良人员的行业通报平台——“企业风险警示人员名单”,为行业内机构在聘用人员时提供参考,禁止泄露和散布。

中介机构对其发布的“企业风险警示人员名单”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并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风险提示:

经纪人员的《不良行为记录》在公示期限内,对经纪人员的继续教育、证书领取、星级评定、评优评先、个人信用、业务经办和受理,甚至从业资格等多方面执业环节均产生不利影响,所以经纪人员在执业过程中要尽量避免发生此类行为;

第三十五条【从业限制】

经纪人员在从业活动中违反本规则规定被实名举报、投诉的,经秘书处核查属实的,由本会自律专业委员会责令限期改正。同时视情节给予相应的禁业处分,并在协会官网和微信群发布禁业限制通知决定;

首次触犯者,一经核实将给予禁业一个月处分;再次触犯的,给予禁业三个月处分;第三次触犯的,直接吊销该人员星级服务牌,并依《延边州房地产中介人员星级管理办法》规定,对被吊销人员两年内禁止从业。从业人员被禁业及吊销期间,任何房地产中介机构不得聘用。一经发现违规聘用被禁业或被吊销星级服务牌人员的,该机构处以列入“行业通报”或“行政通报”的惩戒,自其被通报之日起2年内,不予申请星级并限制备案。

经纪人员因违反本规则而屡次被举报、投诉,经自律专业委员会审议认定严重破坏行业形象的,可酌情从重惩戒,最高可将违规经纪人员直接列入“终生禁业名单”。

风险提示:

1、经纪人员被禁业或限制从业的,不得继续经办各类房地产经纪业务,其所办理的房地产经纪业务不受法律保护并面临各种风险责任;

2、经纪人员被禁业或限制从业的,在继续教育时会增加相应学时或者重新报考,并按照禁业或限制从业时间进行顺延学习和考试;

3、经纪人员被终生禁业的,将无法获取执业资格和获聘执业机构,面临“行业封杀”“淘汰出局”的风险;

第三十六条【星级管理办法】

一、星级定义:经纪人员星级是指协会依照本规则,评定授予经纪人员相应星级,以体现其专业服务水平与从业信用等级;经纪人员的星级级别,由低到高依次为一星、二星、三星、四星、五星;获评星级的经纪人员称为星级人员;

二、管理机构:协会星级评定与管理委员会负责星级人员的评定与管理。

三、星级标识:星级中介人员由协会颁发《延边州房地产中介人员星级服务牌》(以下简称“星级服务牌”)。星级人员在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时,应佩戴星级服务牌,并应在名片上公示星级服务牌编号。

四、星级公示:星级人员评定结果通过延边州房地产中介行业星级评价平台(以下简称“星级评价平台”)公布。

五、星级有效期:星级人员的星级有效期原则上为一年,称之为一个“星级周期”。星级人员的星级周期与其个人会员周期一致。

六、星级申请:所有遵守《延边州房地产中介执业规则》且通过星级测评的个人会员,均可在入会前申请星级。

七、星级评定:

(一)符合以下条件的经纪人员,可评定为“二星”:

1、当前周期内不良行为记录未超过三次,未被行业通报和行政通报;

2、首次申请星级或重新申请星级测评合格;

3、当期周期与上一周期内挂牌成交数量和网签数量达到或超过3笔(套);

(二)符合以下条件的经纪人员,可评定为“三星”:

1、未被行业通报和行政通报、当前周期内无B类、C类不良行为记录;

2、星级时间累计满1年;

3、当期周期与上一周期内挂牌成交数量和网签数量达到或超过5笔(套);

(三)符合以下条件的中介人员,可评定为“四星”:

1、未被行业通报和行政通报,当前周期内无任何不良行为记录;

2、星级时间累计满3年;

3、当期周期与上一周期内挂牌成交数量和网签数量达到或超过10笔(套);

(四)符合下列条件的中介人员,可被评定为“五星”:

1.未被行业通报和行政通报,当前周期内无任何不良行为记录;

2.星级时间累计满5年;

3.当期周期与上一周期内挂牌成交数量和网签数量达到或超过20笔(套);

(五)符合基础条件(通过星级测评且未被行业通报和行政通报)的,但不满足上述“二星”及以上星级条件的中介人员,将降至“一星”;

八、星级提升:星级人员须在星级周期到期前完成星级提升,则其星级周期顺延。星级人员的星级周期到期未完成星级提升的,须重新申请星级,其连续周期数归零,此前累计星级时间归零,历史会员周期数归零。

若星级人员周期内存在2至4单投诉的,星级提升延缓1个星级周期;周期内存在5单及以上投诉的,星级提升延缓2个星级周期。

九、星级信息变更:星级人员姓名、身份证号码等个人信息或所属从业机构从业相关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本会秘书处提交变更申请:

十、星级标识更换:在星级周期内星级标识上所显示名称、星级级别等内容发生变化时,星级人员应主动、及时申请更换星级标识。

十一、星级吊销:

星级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且未按要求进行整改的,星级评定与管理委员会有权吊销其星级:

(一)申请星级时弄虚作假,或涂改、伪造与实际星级信息不符的星级标识的;

(二)骗取、出租、出借、借用《星级服务牌》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九、十项规定的;

(四)被协会行业通报或主管单位行政通报的;

(五)其他星级评定与管理委员会认为性质恶劣,应予吊销星级的。

吊销星级之日起两年内,该人员不予评定星级。

风险提示:

无星级服务工作牌禁止办理房地产经纪业务,一经发现,将按照国家《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之规定,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一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协会简介】

一、协会全称是:“延边州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协会”;是经延边州住建局进行业务指导下和州内八县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大力协助下、由来自全州八县市的两百多家房地产中介机构自发组织、并经过层层选举和审批设立的房地产中介行业社会团体组织,于2018年3月1日在延吉市白山大厦按照合法程序正式成立。并在延边州民政局进行登记和管理;

二、协会会长为赵杨,负责主持及代表协会参加各种活动和会议;秘书长为刘光哲,领导协会秘书处工作,负责协会各项工作具体落实和日常管理。协会秘书处电话为:8183456;

三、协会的宗旨是:按照社会团体和行业组织相关要求,代表会员意愿,向会员提供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协调会员之间关系,沟通会员与政府、司法机关、社会的联系,传达政府政策意图,规范我州房地产中介服务行为,弘扬职业道德,倡导公平竞争,促进我州房地产中介行业的创新、交流与合作,推动我州房地产中介行业进步与发展。

协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有关政策,遵守社会道德规范,自主设立,自我管理,自律自治,自我发展,不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业务活动,不与会员争利。

四、协会的主要职能是:

(一)研究探索房地产中介行业发展理论、方针与政策,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开展行业调查和立法调研,制定和实施行业发展规划,代表本行业向政府提出行业发展和立法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制定房地产中介服务标准、行为规范与自律准则,搭建标准化服务应用平台,加强行业自律和诚信体系建设,规范服务行为,弘扬职业道德,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对违反行规、损害行业声誉的行为,采取相应的自律措施。

(三)为政府、行业、社会、会员之间搭建信息沟通的桥梁,为会员提供服务;根据会员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代表本行业反映会员的呼声与建议;对涉及会员与其他行业、企业或消费者之间因经营活动及业务行为产生的重大争议,协同有关部门进行协调。

(四)采集、整理、发布国内外专业信息,推动行业内交流合作,提高全行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五)承办政府主管部门交办和授权的房地产中介行业相关工作。

(六)开展行业自律检查,总结交流经验,推动行业品牌建设,树立行业典范,促进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七)组织会员参加专业培训及持续素质教育,提高我州房地产中介行业整体素质与专业水准。

(八)开展与国内外同业和社会团体之间的友好往来,组织出访考察,加强交流合作,学习先进经验,推动行业发展。

(九)向罹患重大疾病的会员提供帮助和救济,资助慈善公益性项目,奖励对慈善事业有突出贡献者,包括组织、机构和个人。

(十)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开展有利于本行业发展的其它活动。

五、入会规则:

个人会员以个人身份加入协会的,需提交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户口本原件和复印件;无犯罪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个人一寸红底照片两张;填写入会申请表一份;

个人会员以单位名义加入协会的,需提交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个人一寸红底照片两张;单位盖公章并填写入会申请表一份;

六、协会会费:

经纪人员加入协会按照个人标准收取会费,个人会费标准为:300元/年;

风险提示:

“有事情,找协会”,协会是所有经纪人员的“经纪人之家”,帮助从业人员解决和办理行业内各类事情,保护经纪人员的各项合法权益,所以按时缴纳会费也是每个会员应尽的义务,未按时缴纳会费的不享受协会的会员待遇,其各项权益也不受协会合法保护,经纪人员由于未能按时缴纳会费给自己造成的各种影响和损失自行承担负责;

第三十八条【协会官网】

协会官网是协会为会员提供服务和办理各项业务的载体和喉舌,也是连接政府和公众的媒介和窗口,所有业内信息和事务都从协会官网得以体现。同时可供经纪人员和公众进行业务查询和参考。

一、协会官网包含:

1、协会网站(电脑端);

2、协会网站APP(手机端);

3、协会微信机构工作总群;

4、协会微信机构城市群;

5、协会经纪人之家城市群;

6、协会会刊;

二、协会网站网址为:www.ybzfdc.com  (延边州房地产)

三、协会网站是协会的日常业务管理和对外展示平台,面向所有经纪人员、经纪机构和公众开放使用,经纪人员可入驻登录网站平台,注册账号和身份信息,在网站上进行培训、学习、考试、各项申请、业务办理等协会常规服务事项。同时也可办理房地产信息查询、房源核验、房源挂牌登记、房地产广告信息发布、业务合作分佣、服务报备、网上签约等一系列专业化房地产经纪业务;内容完善、功能强大、专业性强、可信度高,是每个从业经纪人员必不可少的工具和帮手。

风险提示:经纪人员执业期间应时刻关注协会官网,留意最新行业动态和信息,平时要养成使用习惯,因未能及时查看、漏掉与自己有关的重要信息从而造成的各项损失和责任,全部自行承担;

 

以上行业执业规则由协会制定,并报请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通过。所有经纪人员认真学习并参照执行。

 

延边州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协会

             

                                2024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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