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我市房地产经纪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失信约束和联合惩戒机制,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以下简称“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在延吉市从事房地产销售和经纪业务的经纪机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机构”)和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人员”)。
第三条(释义)
房地产经纪行业红黑名单管理制度,是指由主管部门通过多种渠道收集机构及人员经营活动的基本信息、良好信息和不良信息,并进行信用评定,将诚实守信典型列入“行业红名单”,将严重失信主体列入“行业黑名单”,并对社会公示的机制。
通过对名单实施动态管理,从而达到对列入红黑名单的机构、人员进行相应激励或惩戒,规范机构和人员经营行为的目的。
第四条 (管理原则)
行业红黑名单的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客观、及时、公正、公开的原则。
主管部门依照本制度对机构和人员的经营行为给予评价和管理。
第二章 “行业红名单”行为范围
第五条 机构从事房地产销售和经纪业务过程中,在必须符合以下1、2点情形基础上,符合3-5项情形之一的,将被列入“行业红名单”:
1.没有发生重大投诉或信访问题;
2.每年交易量达2000平方米以上;
3.连续三年信用等级为“优秀”的;
4.因诚实守信行为受到县(市)级以上政府和相关部门表彰、奖励的;
5. 其他经主管部门审定应当列入的情形。
第六条 人员在从事房地产销售和经纪业务过程中,诚实守信、信誉良好,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被列入“行业黑名单”的情形,符合1-3项情形之一的,列入“行业红名单”:
1.执业行为规范,每年交易量达1000平方米以上或每年促成交易20笔以上,连续从业2年且未发生不良行为;
2.因诚实守信、乐于助人等行为受到县(市)级以上政府和相关部门表彰、奖励的;
3.其他经主管部门审定应当列入的情形。
第三章 “行业黑名单”行为范围
第七条 机构从事房地产销售和经纪业务过程中,出现下列行为的,将被列入“黑名单”:
1.聘用被列入严重失信房地产经纪人、市场禁入人员且拒不整改的;
2.纵容或知道而未制止下辖人员参与“黑恶势力”、打架斗殴的;
3.随意发布不实信息,攻讦同业,毁坏行业整体形象与声誉的;
4.下辖人员因违规、恶意营销屡次被举报、投诉,或纵容下辖人员打击、报复举报客户,经主管部门认定严重破坏行业形象的;
5.连续两年或五年内三次被主管部门评定失信警告的;
6.因违反房地产相关法律法规,一年内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7.年度信用评分低于40分的;
8.其他经主管部门审定应列入“黑名单”行为的。
第八条 人员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过程中,出现下列行为的,被列入“黑名单”:
1.参与“黑恶势力”打架斗殴等严重损害行业整体形象事件的;
2.散布、传播损害本行业或同行声誉的信息,毁坏行业整体形象与声誉的;
3.采取暴力、胁迫等不正当手段强迫消费者接受服务,或对消费者报复滋事的;
4.因违规、恶意营销屡次被举报、投诉,或因客户举报、投诉而进行打击、报复,经主管部门审议认定严重破坏行业形象的;
5.伪造机构公章、合同、票据等造假行为;
6.协助当事人伪造、变造相关材料及信用信息,或使用伪造、变造的资料及信用信息开展业务的;
7.与一方当事人串通,严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8.因违反房地产相关法律法规,一年内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9.拒不执行主管部门责令整改事项的;
10.连续两年或五年内三次被主管部门评定失信警告的;
11.年度信用评分低于40分的;
12.其他经主管部门审定应列入“黑名单”行为的。
第四章 “行业黑名单”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九条 (“黑名单”认定主体)
机构违反本制度第七条规定的,由主管部门或由行业协会协助主管部门收集相关证据,由主管部门进行审核、查证,并提出认定意见。
人员违反本制度第八条规定的,可由所属机构或行业协会认定并举报至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或由行业协会协助主管部门收集相关证据,由主管部门进行审核、查证,并提出认定意见。
机构、人员被列入“行业黑名单”前,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必要时组织相关部门、人员等进行充分评估后方可认定。
第十条 (送达)
主管部门作出列入“行业黑名单”决定的,由主管部门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十一条(异议申诉)
机构、人员自收到公告或应当知道其被列入“黑名单”之日起5日内可向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诉。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异议的,其后不再受理。
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实;核实确有困难的,主管部门将视情况可适当延长,延长最多不超过5日。经核实发现认定信息确有错误或者难以查证属实的,主管部门可做出撤回决定,经核实发现并无不当的,驳回异议申诉。
第十二条(信息公示)
被列入红黑名单的机构及人员,自其被列入红黑名单之日起由主管部门将相关信息对外公示并进行动态管理。
行业红黑名单公示期为3年,公示期满后,相关记录转为历史资料保存,不再对外公示。
第五章 违规责任
第十三条 (违规责任)
被列入“黑名单”的机构,自其被列入“黑名单”之日,由主管部门取消其备案和网签资格,由行业协会吊销其会员资格,且2年内不予受理其会员申请;
被列入“黑名单”的人员,自其被列入“黑名单”之日,由主管部门吊销其网签资格,同时协调行业协会吊销其执业资格证,禁止该人员在我市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
机构不得聘用被列入“黑名单”的人员,否则,由主管部门对该机构做出暂停网签权限、停业整顿直至整改合格等措施。
第十四条(关联责任)
机构应当对其认定并举报至主管部门的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并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机构不得以将人员列入“行业黑名单”相胁迫获取非法利益,否则自行承担相关法律责任;被列入“行业黑名单”的人员不得报复举报机构,否则自行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六章 行业红黑名单的公示及动态管理
第十五条(公示内容)
行业红黑名单公示的信息内容包括:机构的基本信息(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信息)和列入名单事由(认定行为的事实、认定部门、认定依据、认定日期、管理期限)。
第十六条(公示方式)
行业红黑名单信息在延吉新闻网、延吉房产信息网、延边日报、延边晨报以及行业协会网站等网媒面向社会公示。
第十七条(动态管理)
“行业红名单”公示期限内,发现“行业红名单”主体不再符合“行业红名单”规定条件要求的,应当从“行业红名单”中移除并重新公示。
“行业黑名单”公示期满2年后,相关机构积极整改,不再符合认定标准的,将其从“行业黑名单”中移除并重新公示。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所称“主管部门”为延吉市房产管理中心(延吉市房产局)。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延吉市房产管理中心(延吉市房产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制度从2019年10月25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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