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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吉市房地产经纪行业信用体系建设 指导规范

发布日期:2020-07-24 13:18:07  浏览次数:222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

为加强我市房地产经纪行业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规范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从业人员经营行为,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住建部第8号令)和《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建房[2016]168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此指导规范(以下简称“规范”)。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在延吉市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经纪机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机构”)和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人员”)。

第二章 信用信息采集

第三条 (采集原则)

信用信息的采集、公布、查询和使用遵循全面、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采集内容)

房地产经纪行业信用信息包括机构和人员基本信息、良好行为信息和不良行为信息三个方面:

  (一)基本信息

  1.机构基本信息包括机构名称、营业执照注册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地址、法人代表、注册资金、负责人等。

  2.人员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执业资格证号、从业的机构等。

  (二)良好行为信息

指机构、人员在经纪活动中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承担社会责任、行为规范、诚信经营、自觉维护市场秩序,受到各级政府相关部门、社会组织的表彰、对社会有突出贡献、获得媒体正面报道等良好行为记录。

  (三)不良行为信息

  指机构、人员在经纪活动中产生的违法违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被投诉举报记录、媒体曝光情形、行政处罚及刑事责任等不良行为记录。

第五条 (信息来源)

信息采集来源主要包括:

(一)机构和人员反馈的信息;

(二)主管部门在房地产市场管理中掌握的情况;

(三)市场监督、税务、银行监管等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和司法机关的通报;

(四)社会公众、舆论媒体通过正当程序反映,并经主管部门查证属实的结果;

(五)延边州、延吉市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在行业自律中认定或者查处的结果;

(六)其他合法方式取得的信息。

第六条(信息提供责任)

机构和人员应按要求及时、准确提供相关信息,并对其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负责,未按要求及时、准确提供相关信息,导致公示信息不全或错漏的,由其自行承担相关责任。

第三章 信用信息公示查询

第七条(公示方式)

机构和人员基本信息、良好行为、不良行为、信用级别等信用信息在延吉市房产信息网(www.yanjifc.com)予以公示,相关信息也将与延吉新闻网、协会网站等网媒进行共享和公示。涉及商业机密、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保密的信息除外。

第八条(公示期限)

信用信息公示期为3年,3年期满后不再对外公示,转入信用档案资料在后台保存。

第九条(查询方式)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通过延吉市房产信息网自行查询。

第十条(查询内容)

查询内容包括机构和人员的基本信息、良好行为、不良行为、信用级别等。

第四章 信用信息核实认定及异议处理

第十一条(核实)

机构和人员申报的基本信息、良好行为、不良行为等信息由主管部门进行核实,也可由协会协助核实。

第十二条(认定)

核实后的机构、人员的良好行为、不良行为等信息,由主管部门认定。

  经司法机关通报的信用信息无须核实,直接予以认定。

第十三条(异议期限)

主管部门应当在采集并初步认定信用信息后3个工作日内对外公示。

  机构或人员对已认定的信用信息有异议的,应当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该信用信息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异议申诉。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异议申诉的,视为信用信息属实。

第十四条(异议处理)

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予以查证,查证属实的,予以修正,查证发现并无不当的,驳回异议申诉。

第五章 信息维护与行业监管平台管理

第十五条(信息维护)

机构、人员信用信息的录入、变更和修复,应当以已具备法律效力的文书或者其他有效证明文件为依据。主要包括:

  (一)有关部门表彰决定文书;

  (二)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具有法律效力的其他文书;

(四)其它相关部门提供和各类媒体、群众举报并经查证属实的材料等。

第十六条(行业监管平台管理)

主管部门负责房地产行业监管平台的建设、维护和管理,负责对机构和人员信用档案及信用评价工作进行动态管理,负责定期向社会公示机构和人员的信用信息信用等级,提供社会查询等相关服务,接受社会监督。

我市房地产行业监管平台设在延吉市房产信息网(www.yanjifc.com)。

第六章 信用评价

第十七条  机构和人员信用等级评价实行计分制,信用基础分为100分,实行加减分制,信用计分每年恢复至基础分。具体评分标准详见《延吉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从业人员信用信息考评标准》。

信用记分=信用基础分+良好信用信息得分-不良信用信息得分。

同一信用信息计算加、减分时只计算最高加分项和最高减分项,不重复计分。

第十八条  机构信用评价实行实时记录、年度评价的方式。

实时记录,指信用评价系统每日根据机构信用信息的变化,进行量化加减分,计算出机构即时信用记分,反映机构即时信用情况。

年度评价,指以每年3月31日为截止日,由主管部门汇总机构和人员的信用信息情况和检查考核情况,确定机构的上一年度信用评价等级后向社会公示。

有市场主体资格的机构(包括分支机构)按照《延吉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从业人员信用信息考评标准》单独计算信用得分。

第十九条(信用等级划分)

信用等级分为五个等级,具体为:

(一)“优秀”等级(年终信用评定分值90分以上):予以网站和媒体公示,创先评优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二)“良好”等级(年终信用评定分值70分以上,90分以下):机构正常开展经营活动,正常参与各类创先评优活动;

  (三)“合格”等级(年终信用评定分值60分以上,70分以下):可正常开展经营服务活动,但一年内不得参与各类创先评优活动;

(四)“失信警告”等级(年终信用评定分值40分以上,60分以下):予以网站公示,将信息通报至相关部门,一年内不得参与创先评优活动,下一年度信用等级评定不予评为优秀。按照《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暂停其网签资格,给予机构停业整顿处罚,办理备案年检及网签续期申请时予以重点审查;

(五)“严重失信”等级(年终信用评定分值40分以下):列入“行业黑名单”,由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取消其备案和网签资格,予以网站公示,并将有关信息报送至市场监督、银行等相关部门;由行业协会吊销其会员资格,禁止该机构在我市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

机构年度内交易量不足2000平方米的不能被评为“优秀”等级,年度内没有交易量的,不能被评为“优秀”、“良好”等级。

 第二十条 机构及人员信用信息的记录期限按照下列规定设定:

  (一)机构基本信息记录期限至该机构备案资质有效期结束,人员基本信息记录期限至个人执业资格有效期结束;

  (二)经核定的良好行为信息和不良行为信息,记录期限为三年;

(三)机构信用等级记录期限为三年。

第二十一条 机构和人员信用信息管理实行“红黑名单”制度,按照规定定期对外公示,具体内容详见《延吉市房地产经纪行业红黑名单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 信用信息的采集机制由主管部门结合投诉纠处理、日常检查等工作,按照《延吉市经纪机构和从业人员信用信息考评标准》及时采集、确认、汇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范中所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第二十四条 本规范所称“主管部门”为延吉市房产管理中心(延吉市房产局)。

第二十五条 本规范由延吉市房产管理中心(延吉市房产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范从2019年10月25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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