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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文件

延吉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19-05-18 14:35:09  浏览次数:1297

为有效开展延吉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根据《延边州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延州政发{2013}15号)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业务操作流程

(一)编写用款清册

1、预售人申报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按项目编写项目用款清册,列清主体工程和配套工程建设造价,编制汇总表,提交预售资金监管部门进行审核。

2、预售资金监管部门收到预售人提交的项目用款清册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对项目用款清册的核定,确定预售资金监管总额。

3、因规划变更需调整监管资金总额的,预售人需提供相关证明,预售资金监管部门审核后对监管资金总额进行调整。

(二)开设监管账户

1、预售人凭预售资金监管部门审核通过的项目用款清册,自行委托一家设立商品房预售资金专用账户商业银行作为预售资金的监管银行。原则上预售人申请监管标的土地抵押权人为其监管银行(抵押权人出具放弃监管权利证明的除外);如未设定土地抵押的,预售人可自行选择监管银行。

2、监管银行确立后预售人向预售资金监管部门递交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申请和相关要件,填写监管账户申请表。预售资金监管部门受理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通过的,向预售人出具《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开户通知书》。

3、预售人持《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开户通知书》到商业银行开立监管账户。

(三)签订监管协议

银行账户设立后,预售人与预售资金监管银行和预售资金监管部门共同签订《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协议书》(以下简称监管协议)明确监管账户名、监管账号,并填写相关内容。该合同由预售人、监管银行、预售资金监管部门三方各执一份存档。

(四)、监管账户变更

1、监管项目尚未发生销售行为的,可以申请变更监管账户,变更期间该监管账户范围内的新建商品房不得销售。

2、预售人变更监管账户时应与监管银行、预售资金监管部门重新签订监管协议,并向预售资金监管部门递交新的相关证明材料进行登记存档。

(五)监管资金入账

1、购房人应当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凭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交款通知书,通过商业银行网点柜台或者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POS机将房价款直接存入监管账户。购房人应于交存预售款之日起三日内,携带银行出具的交款凭证至预售人处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不办理手续的,预售人有权处置该房屋。

2、进入监管银行专用账户内的预售款应与商品房网上登记备案合同中注明的款项目一致。

3、预售资金监管银行自设立监管账户之日起,每周向预售资金监管部门提供收款明细。预售资金监管部门根据银行提供的收款明细和预售房屋的备案情况进行对账。

(六)监管资金拨付

预售资金专用账户已存预售资金与已完成工程投资之和达到工程标的额度的120%后(依据延边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的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成本造价计算),预售人可申请使用预售监管资金。

1、预售人申请使用预售资金时,填写商品房预售资金使用申请书,向预售资金监管部门申请资金拨付。

2、预售资金监管部门自收到预售人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申请之日起 2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查勘工作。符合条件的,向申请人出具《商品房预售款拨付通知书》;开户银行依据《商品房预售款拨付通知书》,于3个工作日内为预售人办理预售款拨付手续。

3、预售资金监管部门应当严格查勘资料的档案管理,妥善保存查勘记录、施工进度照片。

(七)监管账户注销

1、商品房监管项目办理房屋初始登记后,预售人可向预售资金监管部门提出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专用账户注销申请,符合条件的,预售资金监管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开具《注销账户通知书》;开户银行依据《注销账户通知书》办理销户手续。

              二、开发单位(预售人)管理

1预售资金监管部门对项目预售资金监管实行差别化监管,分为一般监管、常规监管、和特别监管三个等级。对获得省、州、市级以上房产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诚信企业、优秀企业称号的企业给予一般监管;对诚信度相对较好,无违反各项规定行为记录的预售人,给予常规监管;对有违反预售监管暂行办法规定,企业有违法、违规行为记录的列入特别监管等级,进行重点跟踪管理。

2、预售人不按规定将房价款存入监管账户、不按规定将项目工程建设资金支付给相关单位或者不按规定将房价款退还购房人的,预售资金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经查证属实,暂停其监管资金拨付,并可以同时关闭该项目的商品房网上登记备案系统,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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